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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作品的独创性是一个较为

[日期]:2010-06-26[作者]:admin[来源]:未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批有关新类型作品的特殊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笔者感觉到,作为确定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前提和基础,如何判定作品的独创性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案例一: 古诗算题被诉侵权案

  潘某多年从事我国古诗词算题研究工作,曾发表过多篇关于歌词古体算题研究的文章。后发现徐某所著的图书,涉嫌大量抄袭,包括古算题题目、诗题、原告自创的试题解析与图示及大段文字性介绍,如“最小公倍数、比、比例简史、十进位值制、等差等比数列简史、李治与勾股容圆、古代球积公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著作权的保护。

  法官解析:古诗词算题,是由我国古代数学家将数学名题及数学思想方法编成诗词、口诀、歌谣形式而得来,属于古代数学知识的结晶。而原被告双方著作中的古代数学试题均来源于古代数学家所著的古算题著作,涉案图书是否构成抄袭,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图书和涉案图书均按照算术、代数、几何3个部分编写体例来撰写。这种划分属于数学学科通用的划分方式,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构成抄袭的要件。从两本图书整体来看,虽然原告图书出版时间早于涉案图书,但应当看到被告徐某在原告图书出版之前已有类似内容的专著出版。同时,根据局部比对的结果,两本图书在古诗词算题和文字介绍部分相同内容所占整本图书内容的比例极小。此外,被告在涉案图书最后的参考文献中列举了原告图书,虽该种列举不能最为恰当地标明相同内容部分的来源,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内容、相同内容所占比例,涉案图书与原告图书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对于古代算学均有一定研究并有所成就,涉案图书和原告图书作为该方面的著作,均起到了促进传统文化持续发展的作用,两本图书各具特色,原告认为涉案图书构成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京剧脸谱图案被诉侵权案

  几年前,画家赵某编著了《京剧脸谱》画册,其中收录了272幅由其独立创作的京剧脸谱。后发现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京剧名段精选》VCD光碟内封、外包装使用了《京剧脸谱》一书中的16幅脸谱图案。赵某一怒之下,将出版社诉至法院。

  法官解析:京剧在我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某个京剧人物的面容形象画成何种脸谱已基本形成定式,因此,赵某根据京剧传统所画的人物脸谱,是否为其所独创,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经审理,法院认为,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原告赵某创作完成的京剧脸谱与其他脸谱图书中的脸谱并不相同,他为此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其作品具有独创性。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著《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是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原告独立构思绘制的京剧脸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www.daji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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