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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与新公司一起(2)

[日期]:2010-06-26[作者]:admin[来源]:未知

  侵权

  跳槽者与受益者共担责

  市法院民四庭庭长樊志军告诉记者,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避免员工跳槽时带走商业秘密,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必修之课。只有明确企业拥有的技术信息内容,向企业员工明示信息范围,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技术信息才能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作为企业的员工,在知悉企业技术信息后,应遵守保密义务,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同业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技术信息,与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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