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了负责专利执法的法务处和负责专利实施等工作的专利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冒充专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 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环球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
1、侵权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
2、侵权产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
3、侵权产品的销售资料
4、侵权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
海关保护方面: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包括:扣留、调查、处理。客户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